下一步,宁夏地方人大将加快生态环境保护,特别是环境污染防治立法步伐,及早将生态保护红线、土壤污染、水体污染、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等法规列入年度立法计划。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决议对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提出的全面清理要求,在前期梳理自查的基础上,再次对自治区现行有效地方性法规中涉及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法规进行梳理自查,对不符合不衔接不适应法律规定、中央精神、时代要求的,及时进行废止或修改。
“补课”“赶考”同步最严法规保护生态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高卫东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十分重视生态环境保护立法工作,1979年省人大设立常委会制定的第一部现行有效地方性法规是《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1989年就出台了《山西省汾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我省现行有关生态文明建设领域的地方性法规共45件,占全省191件现行地方性法规的24%。
在生态环保立法中,一是坚持立足省情,注重增强法规的实效性。在修订《山西省环境保护条例》时制定了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并规定了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制度,还设立了环保督查制度。二是坚持精细化立法,注重增强法规的可操作性。在制定《山西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时,通过具体、细化的规定,努力增强条例的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三是坚持改革创新,注重增强法规的引领性。及时制定出台了《山西省永久性生态公益林保护条例》,多层次、多方位织密永久性生态公益林的法律保护网。
十三届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将生态环境保护立法作为立法工作的重中之重,围绕大气、水、土壤、固体废物等重点领域,安排制定修改15件法规。今年9月,根据全国人大开展生态环保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的要求,集中修改汾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重点工业污染监督条例、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农业环境保护条例、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和林木种子条例等6件法规。11月完成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农作物种子条例的修订工作。本届任期内,还将逐年安排对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水资源管理条例、节约用水条例等3件法规进行修改。此外,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法规实施情况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