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新担当新作为书写新时代地方立法新篇章(6)

2018-09-25 17:44:22  法制日报——法制网    参与评论()人

创新立法工作机制着力提高立法质量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胡志强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以提高地方立法质量为中心,在实践中对立法工作机制作了一些探索。

完善法规项目领导机制,强化立法质量根本保障。把党的领导贯穿立法工作全过程,把人大常委会党组的组织作用贯穿立法工作全过程,把人大的主导作用贯穿立法工作全过程。

健全法规项目责任机制,明确立法质量职责分工。明确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全面全程负责;法规草案起草单位对草案送审稿的质量负责;省政府法制机构对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规草案质量负责;法制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法规工作室对法规质量负责。

健全法规项目工作机制,建立立法质量工作规程。完善立法选项机制,建立项目方案论证机制,完善法规调研起草机制,健全法规草案审查机制,完善法规草案提出机制,健全法规草案修改完善机制,健全法规草案审议和表决机制。

健全法规项目把关机制,严把立法质量关键节点。法规起草单位党委(党组)认为有重大问题的,责成起草工作小组进一步修改完善;省政府法制机构及时提出修改完善意见,退回法规起草单位修改完善;省政府常务会议经研究认为法规草案不成熟的,责成省政府法制机构进一步研究修改;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重点审查法规草案的必要性、合法性以及主要制度,认为不宜提请审议的,向主任会议提出;法制委员会对拟提请常委会审议的草案二审稿、建议表决稿严格把关;法规项目领导小组对报请协调的事项,及时组织协调,进行严格审查把关;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主任会议经研究认为法规草案不成熟的,暂不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认为草案表决稿不成熟的,暂不提请常委会会议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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