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地方立法呈现出四大特点:一是始终与上海改革开放排头兵地位相呼应。如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条例、外高桥保税区条例、自贸试验区条例等,均为地方首创。此外,首创全国第一部地方立法技术规范,推进立法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二是始终与上海改革开放的全面深化相适应。在政治建设领域,围绕加强人大“两个机关”建设建章立制;在经济建设领域,围绕中央对上海提出的金融、贸易、航运、科创中心建设相继出台法规;在社会建设领域,力求使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在文化建设领域,加强立法对标打造国际文化大都市的要求;在生态文明领域,节约能源、大气污染防治法规等陆续出台。三是始终直面上海改革发展步入“深水区”的特殊需求。注重尊重客观规律,立科学之法;注重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立管用之法;加强统筹协调,审慎决策,立共识之法。四是始终以改革思维推进立法工作与时俱进。确立先立法后改革、边立法边改革、作出特别授权决定三种立法路径,探索“两审三表决制”为主的工作机制。
面向新时代的再出发,上海地方立法工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坚决贯彻中央、市委关于改革开放重大决策部署;必须践行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的要求,处理好改革开放和立法的关系;必须坚决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以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推动改革开放;必须遵循改革开放客观规律,确保制度设计行得通、真管用;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立法成果更多惠及全体人民。
规范完善地方立法推动社会经济发展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王良
改革开放40年来,山东地方人大共通过省级地方性法规、决定470多件,批准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决定560多件,涵盖了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建设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