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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发布两项文化创意产业园区专项政策 启动首批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认定

2018-06-20 17:34:58  北京微博微信发布厅    参与评论()人

第十一条市文化改革和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采取书面考核和实地抽查相结合的形式,每年定期对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进行考核评估。

(一)每年1月底前,园区建设运营管理机构应将上一年度的园区发展情况报所在区的区委宣传部,由区委宣传部会同区有关单位按照考核相关要求进行初审考核,签署初审考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市文化改革和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市文化改革和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初审考核意见进行实地抽查。

第十二条园区发展情况和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园区发展和运营管理是否符合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政策法规及本办法要求;

(二)园区中长期建设发展目标和规划实施情况;

(三)园区整体运营、管理情况;

(四)园区建设运营管理机构搭建公共服务平台、提供文化创意产业公共服务的情况;

(五)园区社会效益情况,包括适当开放园区公共服务资源,面向公众组织开展公益文化讲座、文化展览、文化活动等公益文化服务的情况;

(六)园区经济效益情况,包括文创法人单位数量、规模以上文创法人单位数量、文创法人单位占园区入驻法人单位比重、规模以上文创法人单位收入、园区地均产值、文化产品生产情况等;

(七)园区统计工作开展情况。

第十三条考核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类。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估为不合格:

(一)因管理不善,未达到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认定标准的;

(二)未按照要求完成园区统计、信息报送等相关工作的;

(三)不配合进行考核评估工作的。

对考核评估为不合格的园区,市文化改革和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责成其在三个月内作出整改,其所在区的区委宣传部应会同区有关单位对整改工作加强指导。

关键词:文化创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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