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文化改革和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取消其园区称号并予以公告,两年内不予受理其重新认定的申请:
(一)园区建设运营管理机构提供虚假材料和信息的;
(二)园区建设运营管理机构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
(三)园区建设运营管理机构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四)园区企业所产生的文化产品或提供的服务以及其他行为,不符合主流价值导向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园区考核结果为不合格,且规定时间内未达到整改要求的。
第十五条各区委宣传部应遵照本办法要求,会同区有关单位与园区建立常态化联络机制,开展动态监测,指导园区建设发展。如发现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情况及其他影响园区正常运营的重大问题,应及时上报市文化改革和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六条 市文化改革和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公开发布新认定的和被取消称号的园区名单。
第十七条 原认定的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纳入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认定管理工作范畴,符合认定标准的可认定为“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并接受规范管理。
第十八条 北京市域范围内未经本办法认定的园区,不得以“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名义开展招商、宣传等工作。
第五章支持和服务
第十九条市文化改革和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和实施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相关政策。园区所在区的区委宣传部应会同区有关单位制定本区域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的管理配套政策,引导产业要素向园区内集聚,并提供相应服务,形成市区两级共同支持园区发展的良好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