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市文化改革和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单位对申报园区进行合规性审查,并组织专家开展园区评审,拟定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名单;
(五)拟定的园区名单经市文化改革和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专题会议审议通过后,向社会公示。通过公示的园区在北京日报、首都之窗等媒体正式向社会发布。
第八条申报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园区建设运营管理机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申请表;
(二)园区建设和发展规划;
(三)园区建设运营管理机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若园区建设运营管理机构是企业法人,还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截至申报时在园的园区入驻法人单位名单,包括文创法人单位名单、非文创法人单位名单;
(五)若园区建设运营管理机构负责园区入驻法人单位场地租赁,且为园区业主,应提供园区房地产权证(复印件)或不动产权证(复印件),若非园区业主,应提供与园区业主签订的经营合同(复印件,如租赁合同等)和园区业主的房地产权证(复印件)或不动产权证(复印件);同时,应提供截至申报时在园的园区入驻文创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以及与园区建设运营管理机构签订的租赁合同(复印件)。
第四章管理和考核
第九条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实行动态管理,各区委宣传部会同区有关单位负责开展本区范围内已认定的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的管理相关工作,市文化改革和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园区考核相关工作。
第十条各区委宣传部会同区有关单位应组织本区范围内已认定的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建立园区发展情况统计体系,完善数据采集、分析和监测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