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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发布两项文化创意产业园区专项政策 启动首批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认定

2018-06-20 17:34:58  北京微博微信发布厅    参与评论()人

(三)园区建设运营管理机构应是在北京市域范围内注册的法人单位,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运营机制,配备专业的管理团队,能够有效组织开展园区建设、管理、运营和服务工作;

(四)园区建设或改造已完成,具有符合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发展要求的物理空间及相关配套基础设施,且截至申报时园区入驻率达70%以上;

(五)园区有较完善的公共服务体系,能够为入驻文创法人单位提供发展所需的各类公共服务;

(六)园区有相对明确的产业定位和行业特色,以文化创意产业为主导产业门类,且主要业态符合《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确定的鼓励类领域,符合“高精尖”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方向,截至申报时,园区集聚的文创法人单位数占已入驻法人单位总数的比例应达70%以上;

(七)园区所生产和提供的文化产品及服务内容健康,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已产生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促进作用。

第六条  市文化改革和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可根据国家和本市对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要求,对园区的认定条件进行相应调整,并及时予以公布。

第三章认定程序

第七条  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的申报和认定秉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每年认定一次,遵循以下工作流程:

(一)市文化改革和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当年工作安排,面向各区择时发布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认定申报通知;

(二)各区委宣传部会同区有关单位组织本区内符合条件的园区,以其建设运营管理机构为申报主体提出申请,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三)对初审合格的园区,由各区委宣传部会同区有关单位按当年园区申报通知要求,组织园区建设运营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并统一反馈市文化改革和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键词:文化创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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