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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尊重未成年人司法规律建立分级干预体系(4)

2019-02-12 14:19:40  正义网    参与评论()人

对未成年不法及轻微犯罪行为人而言,原则上或应首先适用非刑罚性的未成年人司法,以“国家亲权”理念来审视、甄别和处置。参照国际惯例及现行立法特别是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禁毒法等等,大体可涵盖离家出走、夜不归宿、逃学旷课、打架斗殴、酗酒吸毒、参加帮派等问题少年。对这些未成年人的司法处分,可采取口头训诫、转介民政/福利部门处分、强制戒毒、强制入学(国民教育及工读教育)等措施。不过,若经过初步筛选发现未成年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与社会危害性较大,且未得到被害人及社区的谅解,若其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则应予以刑事化司法处分。显然,该行为人此时于其中所享有的特殊保护将比其于未成年人司法的待遇显著减少,以此突出和彰显刑事司法对被害人保护及防卫社会的关切。相应地,对于犯罪结果比较轻微、行为人有明显悔过且得到被害人及社区谅解的少数未成年犯罪人,亦可依一定条件由刑事化司法“逆转”至非刑事化司法酌轻处置。

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调整。在应对未成年人触法的众多法律责任中,刑事责任通常被视为最严厉的法律责任。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调整有着亟待反思、颇为迫切的现实需要。正因为刑事责任年龄对于划分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及未成年人司法与刑事(成人)司法管辖权等问题来说重要性无以复加,因而大多数国家与地区均在其刑法典或相应未成年人法中明文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最低起算点。刑事责任年龄的调整亦牵涉到几个关联责任年龄的相应调整,包括完全责任年龄、相对无责任年龄、绝对无责任年龄及减轻责任年龄。因而,调整刑事责任年龄绝非仅仅只是降低完全刑事责任年龄那样简单,而应对此有着更为全面统筹的认知。未来需要通盘考量国际趋势、案件性质及变化着的未成年人心智发展,以实证、理性及务实的态度研判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相对无责任年龄、绝对无责任年龄及减轻责任年龄调整的可能性及其调整的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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