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具特色的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分级干预体系具体设置。对此,应当借鉴域外有益经验,吸取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教训,立足我国现有的法律框架与国情,通过修改法律建立一套中国特色的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分级干预体系。所谓分级,可以从多个维度界定。一是适用对象分级。适用对象为未成年人,区分为不满12周岁、已满12周岁两类未成年人。由于不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尚未进入青春期,对家庭的人身依附性很强,原则上不应当脱离家庭环境,在家庭的配合下接受一系列的干预。二是适用范围分级。适用范围是未成年人的罪错行为,由轻到重分别为不良行为、治安违法行为、触犯刑法行为。针对程度不同的行为,采取的干预措施应当有差异。三是干预措施分级。第一类为福利类措施,即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了罪错行为,原则上由公安部门交由监护人严加管教,同时根据风险评估结果为其提供一系列服务措施,包括对未成年人本人及其家庭提供社工服务以及心理行为矫治服务等。第二类为教育矫治类措施,即12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了罪错行为,原则上根据行为的性质及心理行为偏常严重程度等评估结果,适用学校帮教告诫、警察帮教训诫、法官诫令(宵禁令、行为规范令、禁止令、戒瘾治疗令、社会服务令、观护令等)、转入专门学校、收容教养等。第三类为刑事类措施,即已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根据行为的性质及心理行为偏常严重程度等评估结果,情况严重且必要的,可以判处徒刑,接受社区矫正或者在未管所服刑接受系统的教育矫治。
以衡平及恢复性司法为导向
□暨南大学少年及家事法研究中心教授张鸿巍
在日益强调归责性的今天,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防治宜探索构建起非刑事化处分与刑事化处分并行其道的二元化未成年人司法分级应对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