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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尊重未成年人司法规律建立分级干预体系(2)

2019-02-12 14:19:40  正义网    参与评论()人

注重保护、强调恢复、积极预防,具有内在递进性,构成未成年人司法规律的本质内容,也是处置未成年人罪错行为的规律。观察域外法治发达国家和地区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宏观上都朝着上述这一趋同的方向发展,体现着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处置规律,微观上都建立了一套符合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处置规律、轻重有别、逐渐递进的措施体系,对未成年人的罪错行为进行分级干预。而且,这一分级干预体系有着共同的特征:第一,贯彻教育保护理念。未成年人心理具有易感性、易变性,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危害社会的行为,应当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针对性解决未成年人存在的问题。第二,坚持早发现、早干预原则。涉罪未成年人之前的不良行为或违法行为,大多都经历了一个由轻到重逐渐演变的过程,应早发现、早干预。第三,坚持专业干预原则。对心理行为偏常的未成年人简单进行惩罚,与社会隔离,极易导致重新犯罪,因此应引入专业人员参与干预,避免对其融入社会带来不利影响,注重干预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同时,未成年人出现心理行为偏常,往往是由于青春期发育的冲动及受到外部不良因素影响而形成的,对其干预应当持续一定时间。第四,强化综合治理导向。落实家庭责任,保障学校教育的正确引导,创造有利于其健康成长的社区和社会环境。第五,明确司法保留原则。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等强制性的措施,应经过司法机关裁决,防止滥用。由上可见,规律是“里”,分级干预是“表”,建立符合规律的分级干预体系,是未成年人司法建设的正确方向。

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具体处置措施类型。就我国对未成年人罪错行为的处置而言,梳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可以适用的主要措施有:一是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时,不满14周岁的不予处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行政拘留不予执行,但均可以责令监护人严加管教。二是12周岁至17周岁有违法或轻微犯罪行为,不适宜留在原校学习,但又不够收容教养或刑事处罚条件的(包括被学校开除或自动退学、流浪在社会上的17周岁以下的青少年),经本人及其监护人同意,转入专门(工读)学校。三是有犯罪行为,但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予以训诫,责令监护人严加管教。在必要时由政府收容教养。四是有犯罪行为,且已达刑事责任年龄、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可能被判处缓刑,接受社区矫正,也有可能被判处实刑,在未管所服刑。通过观察大量案例、收集相关数据进行研判,可以看出,实践中上述这些措施实施仍有亟待完善之处,集中表现是无法有效解决未成年人存在的心理行为偏常,导致有的问题越来越严重和反复再犯,根源就在于没有充分体现和尊重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处置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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