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2016)浙0382执98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本院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中国裁判文书网2016年8月9日发布的温州意华接插件股份有限公司与迅丰(丹阳)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显示,原告温州意华接插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意华公司)为与被告迅丰(丹阳)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迅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意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余文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迅丰公司经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迅丰公司因生产需要向原告意华公司购买水晶头、三叉金片等产品,双方于2014年1月1日签订一份《产品销售合同》,其中主要约定为:乙方(指原告意华公司)所提供的产品及费用清单(清单依订单为准);付款方式:月结60天;违约责任:在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延期交货、甲方(指被告迅丰公司)拖延付款,除双方协商同意免责外,均按未交付/未支付本合同价款日的0.5%承担违约责任;争端的解决:如果友好协商不能解决,各方有权向乐清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之后,被告迅丰公司从原告意华公司购买产品,并支付了部分货款。2015年10月25日,原告意华公司出具催款函给被告迅丰公司,主要内容为:截止2015年9月底,被告迅丰公司的到期货款为358440元,被告迅丰公司应于2015年12月前支付18240元,2016年1月至3月间每月付3万元,2016年4月至8月间每月付5万元,到付清为止。被告迅丰公司加盖公司印章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依法成立而有效。被告迅丰公司尚欠原告意华公司货款358440元,有《产品销售合同》、催款函为凭,足以认定。
被告迅丰(丹阳)电子有限公司应偿付原告温州意华接插件股份有限公司货款358440元并支付违约金(以358440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17日起按每月2%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本院民三庭转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