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控人存变更风险
据号外财经网报道,由于意华股份实际控制人数量较多,引起了证监会发审委的关注,陈献孟、方建斌、蒋友安、方建文为一致行动人,四人合计控制发行人75.6754%的股份,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证监会发审委要求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认定实际控制人为多人的原因、共同控制人在发行人处持股及其变化情况,并逐条分析是否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的规定。
《号外财经》发现,意华股份关于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比例最高的人没有明显的界定,3年内为实际控制人有无变更存在重大疑点,公司是否符合上市规定存在较大争议。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规定:如果发行人最近3年内持有、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比例最高的人发生变化,且变化前后的股东不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视为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发行人最近3年内持有、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比例最高的人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比照前款规定执行。
从具体实际支配公司表决权的股份数量来看,陈献孟直接并间接通过意华集团持有意华股份13.3751%股份,高于方建斌、方建文直接并间接通过意华集团持有意华股份的13.3429%、11.3444%的股份。
如果按照单人持股比例计算,则陈献孟持为最近3年内持有、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比例最高的人。
而如果从方建斌、方建文两兄弟合计持有股份来看,两人为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比例最高的人。
从法律层面来讲,虽然方建斌、方建文为两兄弟,但如果两人没有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则并不属于一致行动人,如果两兄弟在2015年-2016年才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或在重大事项意见才保持相同意见的话,则在2014年-2016年意华股份的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比例最高的人就发生过变更,不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的规定,公司不具备上市资格。
报告期内三次违法违规行为被罚
据意华股份招股书显示,公司在报告期内三次分别为受消防行政处罚、海关行政处罚、安全生产行政处罚。
2016年11月4日苏州市公安消防支队吴江区大队对苏州意华接插件作出“苏江公(消)行罚决书[2016]058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该行政处罚决定书,苏州意华接插件由于车间二西侧室内消火栓被遮挡,被苏州市公安消防支队吴江区大队处以罚款5,000元。2016年11月18日苏州市公安消防支队吴江区大队对苏州意华接插件作出“苏江公(消)行罚决书[2016]8-00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该行政处罚决定书,苏州意华接插件由于车间内部分疏散指示标志损坏,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被苏州市公安消防支队吴江区大队处以罚款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