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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华股份应收账款高多起官司索款 募资用技改与补血

2017-10-10 07:23:53    中国经济网  参与评论()人

中国经济网编者按:专注于以通讯为主的连接器及其组件产品的意华股份于2017年8月28日发布最新版招股书,2017年9月7日登陆深交所,主承销商为中金公司,股票简称意华股份,股票代码002897,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10,667.00万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增加的股份2,667.00万股,本次发行不涉及老股转让,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55,153.56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50,010.39万元,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5,143.17万元。

此次意华股份募投项目共五项,分别为年新增1.3925亿只高速通讯连接器技改项目、年产7.9亿只消费电子连接器技改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补充营运资金项目、偿还银行贷款项目。其中,仅一项为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其余四项中两项为技改项目,两项为补血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使用募资5,566.91万元,两项技改项目使用募资共25,342.18万元,两项补血项目使用募资共19,101.3万元。

数据显示,意华股份2013年至2017年1-6月实现营业收入分别为87,092.29万元、91,463.20万元、91,459.09万元、99,110.45万元、55,588.11万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7,257.32万元、6,536.47万元、8,474.07万元、9,910.40万元、4,994.62万元。

意华股份2013年至2017年1-6月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9,878.55万元、9,111.14万元、1,668.73万元、11,796.076万元、4,193.29万元。

意华股份2013年至2017年1-6月应收账款分别为25,008.17万元、25,237.45万元、24,084.96万元、26,108.37万元、29,066.36万元;占流动资产比例分别为53.11%、50.41%、43.72%、42.86%、46.61%;应收账款周转率分别为3.43次、3.44次、3.49次、3.72次、3.80次。

意华股份2013年至2017年1-6月应收账款账面余额分别为26,368.60万元、26,809.01万元、25,549.84万元、27,712.95万元、30,784.62万元。

意华股份2013年至2017年1-6月存货分别为17,803.11万元、18,619.49万元、18,678.83万元、22,446.81万元、24,135.49万元;占流动资产比例分别为37.81%、37.19%、33.90%、36.85%、38.70%;存货周转率分别为3.80次、3.54次、3.35次、3.22次、3.22次。

意华股份2013年至2017年1-6月资产总计分别为80,224.58万元、86,057.84万元、90,155.62万元、97,407.20万元、102,709.01万元;其中,流动资产分别为47,088.03万元、50,064.18万元、55,092.33万元、60,915.81万元、62,367.19万元。

意华股份2013年至2017年1-6月负债合计分别为47,668.25万元、46,965.03万元、44,588.75万元、43,929.92万元、47,237.11万元;其中,流动负债分别为47,600.57万元、46,846.31万元、44,412.57万元、43,685.91万元、46,904.76万元。

意华股份2013年至2017年1-6月综合毛利率分别为28.13%、26.49%、28.93%、30.51%、28.58%。

值得注意的是,据意华股份2016版、2017版招股书以及中国裁判文书网信息显示,意华股份2013年至2017年涉及多起索款官司。

中国经济网试图联系意华股份,截至发稿,采访邮件暂未收到回复。

专注以通讯为主的连接器及其组件产品全民所有制改制

招股书显示,意华股份全称温州意华接插件股份有限公司,系意华有限整体变更设立。意华有限设立于1995年12月23日,整体变更设立于2012年12月19日。意华股份是一家专注于以通讯为主的连接器及其组件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的企业,为客户提供完善的互连产品应用解决方案。

1979年1月3日,苏州市革命委员会向苏州市建筑工程局作出“苏革复[1979]1号”《关于建立苏州市建筑科学研究所的批复》,同意设立苏州市建筑科学研究所(以下简称“建科所”),性质为全民所有制。

2001年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2001年,为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实现企业经济结构的调整和建立现代化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当时国家关于国有企业改革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科所改制为苏州建科院有限责任公司。建科所将净资产按260.25万元一次性出售给经营者和职工持股会,职工持股会持有新设公司的89.37%股权。有限公司设立时,持股会受让股权的价款以评估结果和政府批复为依据。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2017年8月28日),意华股份总股本为8,000万股,意华集团持有公司63.3085%的股份,为公司控股股东。陈献孟、方建斌、蒋友安、方建文为一致行动人,四人合计直接持有公司12.3669%的股份,并通过意华集团间接控制发行人63.3085%的股份,即合计控制发行人75.6754%的股份,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陈献孟、方建斌、蒋友安、方建文四人均为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

意华股份于2017年8月28日发布最新版招股书,2017年9月7日登陆深交所,主承销商为中金公司,股票简称意华股份,股票代码002897,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10,667.00万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增加的股份2,667.00万股,本次发行不涉及老股转让,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55,153.56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50,010.39万元,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5,143.17万元。

本次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按轻重缓急顺序投资于以下项目:

1.年新增1.3925亿只高速通讯连接器技改项目,项目总投资额16,593.55万元,使用本次募集资金金额15,847.92万元;2.年产7.9亿只消费电子连接器技改项目,项目总投资额9,940.95万元,使用本次募集资金金额9,494.26万元;3.研发中心建设项目,项目总投资额5,828.83万元,使用本次募集资金金额5,566.91万元;4.补充营运资金项目,项目总投资额10,000.00万元,使用本次募集资金金额9,550.65万元;5.偿还银行贷款项目,项目总投资额10,000.00万元,使用本次募集资金金额9,550.65万元。

应收账款较高引问询

据证监会2017年7月28日发布的主板发审委2017年第116次会议审核结果公告显示,主板发审委要求公司说明以下问题:

1、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1)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目前在用部分房屋及建筑物未取得产权证书的原因,是否违反国家关于土地、房产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2)如相关房屋被责令拆除,对发行人可能造成的直接损失;更换生产经营场所需时间和费用,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的影响;控股股东承诺补偿发行人无法正常使用房产的具体内容,以及确保正常履行的措施。相关信息和风险是否充分披露。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情况和结论。

2、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1)发行人报告期各期期末应收账款余额和占比较高、应收账款逐步增长、存在较多超期应收账款的具体原因及其合理性;是否会对发行人的业绩和持续盈利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2)结合信用期限、期后回款时间,补充说明报告期各期是否存在通过放松信用政策刺激销售的情况;(3)各期末应收账款期后回款情况,是否符合发行人与客户的信用期约定,报告期发行人应收账款账龄逐渐变长的原因及其风险;报告期各期逾期应收账款截止目前的期后回收情况,是否存在异常;(4)结合发行人客户的信用情况、信用期限、期后回款时间、逾期情况、同行业上市公司相关情况,说明坏账准备计提是否谨慎、充分。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情况和结论。

3、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量化分析成本结构中制造费用占比远低于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原因及商业合理性。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据证监会2017年7月7日发布的意华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显示,报告期内,发行人应收账款余额较大,请发行人:(1)按照不同客户类别、不同产品披露应收账款信用政策及执行情况,报告期内是否发生变化,说明是否存在放松信用政策增加收入的情况,说明针对不同客户或产品给予不同信用政策的原因;(2)说明前五名应收账款客户与发行人前五名客户是否匹配,存在差异的请说明原因;(3)说明应收账款的期后回款情况,超期应收账款的金额、占比及期后回款情况,付款人与客户是否一致,如不一致请说明原因;(4)请发行人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发行人应收账款的实际回收情况、账龄、客户的集中度,分析说明发行人的坏账准备计提政策是否审慎。请保荐机构和发信人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意华股份2014年至2017年1-6月应收账款账面余额分别为26,809.01万元、25,549.84万元、27,712.95万元、30,784.62万元。

多起官司索款

据意华股份2016版及2017版招股书显示,公司2013年至2017年涉及多起索款官司。

1、2015年9月15日,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出具(2014)东一法碣民二初字第267号《民事判决书》,针对“东莞市正德连接器有限公司作为原告,以被告东莞高迪电子元件有限公司、惠州同发宝微控科技有限公司、惠州同发宝电子有限公司和罗泳洪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构成违约为由,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84,256.00元及利息”事宜,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东莞高迪电子元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东莞市正德连接器有限公司货款284,256.00元及利息,驳回原告东莞市正德连接器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东莞市正德连接器有限公司在上诉期内针对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全体被上诉人(被告)共同支付(承担连带责任)上述货款及利息;截至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案件仍在审理中。

2、2015年10月10日,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出具(2015)东一法排民二初字第135号《民事判决书》,针对“东莞市正德连接器有限公司作为原告,以被告东莞珀威电脑配件有限公司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构成违约为由,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60,710.46元及逾期利息”事宜,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东莞珀威电脑配件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正德连接器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0,710.4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东莞珀威电脑配件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已在上诉期内提起上诉,截至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案件仍在审理中。

3、2016年1月8日,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出具(2015)舟定商初字第1675号《民事判决书》,针对“2015年12月1日立案受理:苏州意华通讯接插件有限公司作为原告,以被告浙江中科天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构成违约为由,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64,725.00元及逾期利息”事宜,作出如下判决:被告浙江中科天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原告苏州意华通讯接插件有限公司货款164,725.00元及逾期利息。

4、2016年1月6日,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出具(2015)温乐商初字第3660号《民事判决书》,针对“2015年11月16日立案受理:温州意华接插件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原告,以被告苏州业晟电子有限公司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构成违约为由,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87,685.00元并承担违约金”事宜,作出如下判决:被告苏州业晟电子有限公司应偿付原告温州意华接插件股份有限公司货款287,685.00元并支付违约金,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本院金融审判庭转付。

5、2016年1月22日,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出具(2015)温乐商初字第3981号《民事判决书》,针对“2015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温州意华接插件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原告,以被告广州星壹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构成违约为由,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25,0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事宜,作出如下判决:被告广州星壹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应偿付原告温州意华接插件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25,0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本院金融审判庭转付。

除上述或有事项外,截至2015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的或有事项。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发行人及子公司尚未收到上述款项。

6、因东莞市龙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本公司”)拖欠公司货款,本公司依法向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起诉,2014年12月2日,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2014)东三法民二初字第633号),根据该等《民事判决书》,法院全部支持本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龙本公司向本公司支付相关合同金额合计815,653.99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判决已经生效。

截至2017年7月末,龙本公司正在进行清算手续,预计无法支付上述款项。本公司已将上述债务核销。

7、因钦州市同方和宸精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方和宸公司”)拖欠东莞正德货款,东莞正德依法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4年11月27日,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该案。2014年12月16日,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2014)东二法虎民二初字第488号),根据该等《民事调解书》,同方和宸公司应当分十三期支付给东莞正德2,919,937.80元。

同方和宸公司于2014年12月22日向东莞正德支付了货款50万元,此后,由于同方和宸公司即无法联络,法院无法对同方和宸公司进行执行;子公司东莞正德基于谨慎性原则已核销上述款项的未清偿部分。

另据中国裁判文书网2016年12月22日发布的温州意华接插件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西高伟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显示,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乐商初字第140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1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温州意华接插件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高伟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江西高伟实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执行款25.720255万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江西高伟实业有限公司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经银行查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江西高伟实业有限公司的存款记录;经车辆查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江西高伟实业有限公司的车辆登记信息;经乐清市国土局、住建局查询没有被执行人江西高伟实业有限公司的房产登记信息。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之财产及线索,现被执行人江西高伟实业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温州意华接插件股份有限公司执行款25.720255万元及利息,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浙0382执98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本院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中国裁判文书网2016年8月9日发布的温州意华接插件股份有限公司与迅丰(丹阳)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显示,原告温州意华接插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意华公司)为与被告迅丰(丹阳)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迅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意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余文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迅丰公司经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迅丰公司因生产需要向原告意华公司购买水晶头、三叉金片等产品,双方于2014年1月1日签订一份《产品销售合同》,其中主要约定为:乙方(指原告意华公司)所提供的产品及费用清单(清单依订单为准);付款方式:月结60天;违约责任:在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延期交货、甲方(指被告迅丰公司)拖延付款,除双方协商同意免责外,均按未交付/未支付本合同价款日的0.5%承担违约责任;争端的解决:如果友好协商不能解决,各方有权向乐清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之后,被告迅丰公司从原告意华公司购买产品,并支付了部分货款。2015年10月25日,原告意华公司出具催款函给被告迅丰公司,主要内容为:截止2015年9月底,被告迅丰公司的到期货款为358440元,被告迅丰公司应于2015年12月前支付18240元,2016年1月至3月间每月付3万元,2016年4月至8月间每月付5万元,到付清为止。被告迅丰公司加盖公司印章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依法成立而有效。被告迅丰公司尚欠原告意华公司货款358440元,有《产品销售合同》、催款函为凭,足以认定。

被告迅丰(丹阳)电子有限公司应偿付原告温州意华接插件股份有限公司货款358440元并支付违约金(以358440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17日起按每月2%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本院民三庭转付。

负债居高不下三年利息支出近5千万

据中国网报道,意华股份销售模式及所处行业特点决定了其应收账款及存货金额较大,对资金实力和资本投入具有一定要求。

较高的资本需求使得公司大量借款,2014-2016年底,意华股份的借款水平分别为2.93亿元、2.38亿元和2.23亿元,导致公司资产负债率(母公司)分别达53.87%、51.48%和46.12%。报告期内利息支出合计为4,940.44万元,占净利润总额的比重达19.82%。

  采购数据前后矛盾

据环球网报道,意华股份分别于2016年5月和2017年7月发布过两版招股说明书,均包含有2014年和2015年的经营及财务数据,但是对比这两版信息披露文件,其中却存在着明显的财务矛盾。

在最新发布的2017版招股书中,意华股份披露2015年向供应商“重庆市潼南区卓普电子有限公司”采购金额高达1383.7万元,并使之位列当年第5大供应商的位次;而该公司在此前发布的2016版招股书中则披露,2015年度前五大供应商中并未包含这一家,而当时披露的2015年第5大供应商为“宁波博威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应金额只有1144.17万元。也即,在2016版招股书中,意华股份确认的2015年向供应商“重庆市潼南区卓普电子有限公司”采购金额不可能超过1144.17万元,较2017版招股书披露数据至少少了近两百万元。

意华股份在回复环球网采访时指出,这是“因为其他供应商合并同类项的原因,2015年原第5大供应商宁波博威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因其他供应商合并后位列第6大,所以未在前5大披露”。但是很显然,该公司的解释言不达意,并未解释清楚前后两版招股书针对供应商“重庆市潼南区卓普电子有限公司”采购金额差异的问题。

在正常的逻辑下,如果意华股份前后两版招股书针对部分供应商2015年度的采购总额认定发生了变化,就应当随之导致当年相关采购总额和财务数据发生变动。但事实上,意华股份在前后两版招股书披露的2015年度“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科目发生额及应付款项余额仍然完全一致,这违背了正常的会计核算原理。

  实控人存变更风险

据号外财经网报道,由于意华股份实际控制人数量较多,引起了证监会发审委的关注,陈献孟、方建斌、蒋友安、方建文为一致行动人,四人合计控制发行人75.6754%的股份,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证监会发审委要求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认定实际控制人为多人的原因、共同控制人在发行人处持股及其变化情况,并逐条分析是否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的规定。

《号外财经》发现,意华股份关于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比例最高的人没有明显的界定,3年内为实际控制人有无变更存在重大疑点,公司是否符合上市规定存在较大争议。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规定:如果发行人最近3年内持有、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比例最高的人发生变化,且变化前后的股东不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视为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发行人最近3年内持有、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比例最高的人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比照前款规定执行。

从具体实际支配公司表决权的股份数量来看,陈献孟直接并间接通过意华集团持有意华股份13.3751%股份,高于方建斌、方建文直接并间接通过意华集团持有意华股份的13.3429%、11.3444%的股份。

如果按照单人持股比例计算,则陈献孟持为最近3年内持有、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比例最高的人。

而如果从方建斌、方建文两兄弟合计持有股份来看,两人为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比例最高的人。

从法律层面来讲,虽然方建斌、方建文为两兄弟,但如果两人没有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则并不属于一致行动人,如果两兄弟在2015年-2016年才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或在重大事项意见才保持相同意见的话,则在2014年-2016年意华股份的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比例最高的人就发生过变更,不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的规定,公司不具备上市资格。

报告期内三次违法违规行为被罚

据意华股份招股书显示,公司在报告期内三次分别为受消防行政处罚、海关行政处罚、安全生产行政处罚。

2016年11月4日苏州市公安消防支队吴江区大队对苏州意华接插件作出“苏江公(消)行罚决书[2016]058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该行政处罚决定书,苏州意华接插件由于车间二西侧室内消火栓被遮挡,被苏州市公安消防支队吴江区大队处以罚款5,000元。2016年11月18日苏州市公安消防支队吴江区大队对苏州意华接插件作出“苏江公(消)行罚决书[2016]8-00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该行政处罚决定书,苏州意华接插件由于车间内部分疏散指示标志损坏,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被苏州市公安消防支队吴江区大队处以罚款5,000元。

2016年12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淮安海关对意华股份作出“淮关简违字[2016]00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该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年1月、2月期间,意华股份由于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4票货物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未影响国家税款征收,被淮安海关处以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意华股份上述违法行为系由于具体经办人员不熟悉相关申报要求所致,并非由于意华股份主观故意且公司并未因此获利。该等行政处罚作出后,意华股份及时缴纳了罚款,并针对此类情形,通过下发专项通知、加强内部培训等措施进一步健全内部管理体系,避免未来再次出现类似行政违法情形。

2016年12月30日,东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东莞意兆作出“(东)安监管罚(2016)HC0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根据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东莞意兆因未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未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未能提供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被东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处以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年分红7000万元

经2015年11月23日召开的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公司将截至2015年6月30日的未分配利润,依照公司截至2015年6月30日总股本8,00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派发现金股利2,000万元。公司依法代扣代缴了前述股利分配自然人股东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2016年3月21日召开的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公司将截至2015年12月31日的未分配利润,依照公司截至2015年12月31日总股本8,00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派发现金股利2,000万元。公司依法代扣代缴了前述股利分配自然人股东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经2017年4月5日召开的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公司将截至2016年12月31日的未分配利润,依照公司截至2016年12月31日总股本8,00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派发现金股利3,000万元。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上述股利分配已实施完毕,公司依法代扣代缴了前述股利分配自然人股东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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