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015年10月10日,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出具(2015)东一法排民二初字第135号《民事判决书》,针对“东莞市正德连接器有限公司作为原告,以被告东莞珀威电脑配件有限公司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构成违约为由,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60,710.46元及逾期利息”事宜,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东莞珀威电脑配件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正德连接器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0,710.4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东莞珀威电脑配件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已在上诉期内提起上诉,截至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案件仍在审理中。
3、2016年1月8日,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出具(2015)舟定商初字第1675号《民事判决书》,针对“2015年12月1日立案受理:苏州意华通讯接插件有限公司作为原告,以被告浙江中科天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构成违约为由,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64,725.00元及逾期利息”事宜,作出如下判决:被告浙江中科天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原告苏州意华通讯接插件有限公司货款164,725.00元及逾期利息。
4、2016年1月6日,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出具(2015)温乐商初字第3660号《民事判决书》,针对“2015年11月16日立案受理:温州意华接插件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原告,以被告苏州业晟电子有限公司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构成违约为由,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87,685.00元并承担违约金”事宜,作出如下判决:被告苏州业晟电子有限公司应偿付原告温州意华接插件股份有限公司货款287,685.00元并支付违约金,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本院金融审判庭转付。
5、2016年1月22日,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出具(2015)温乐商初字第3981号《民事判决书》,针对“2015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温州意华接插件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原告,以被告广州星壹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构成违约为由,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25,0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事宜,作出如下判决:被告广州星壹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应偿付原告温州意华接插件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25,0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本院金融审判庭转付。
除上述或有事项外,截至2015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的或有事项。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发行人及子公司尚未收到上述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