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因东莞市龙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本公司”)拖欠公司货款,本公司依法向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起诉,2014年12月2日,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2014)东三法民二初字第633号),根据该等《民事判决书》,法院全部支持本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龙本公司向本公司支付相关合同金额合计815,653.99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判决已经生效。
截至2017年7月末,龙本公司正在进行清算手续,预计无法支付上述款项。本公司已将上述债务核销。
7、因钦州市同方和宸精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方和宸公司”)拖欠东莞正德货款,东莞正德依法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4年11月27日,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该案。2014年12月16日,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2014)东二法虎民二初字第488号),根据该等《民事调解书》,同方和宸公司应当分十三期支付给东莞正德2,919,937.80元。
同方和宸公司于2014年12月22日向东莞正德支付了货款50万元,此后,由于同方和宸公司即无法联络,法院无法对同方和宸公司进行执行;子公司东莞正德基于谨慎性原则已核销上述款项的未清偿部分。
另据中国裁判文书网2016年12月22日发布的温州意华接插件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西高伟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显示,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乐商初字第140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1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温州意华接插件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高伟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江西高伟实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执行款25.720255万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江西高伟实业有限公司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经银行查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江西高伟实业有限公司的存款记录;经车辆查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江西高伟实业有限公司的车辆登记信息;经乐清市国土局、住建局查询没有被执行人江西高伟实业有限公司的房产登记信息。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之财产及线索,现被执行人江西高伟实业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温州意华接插件股份有限公司执行款25.720255万元及利息,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