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量化分析成本结构中制造费用占比远低于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原因及商业合理性。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据证监会2017年7月7日发布的意华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显示,报告期内,发行人应收账款余额较大,请发行人:(1)按照不同客户类别、不同产品披露应收账款信用政策及执行情况,报告期内是否发生变化,说明是否存在放松信用政策增加收入的情况,说明针对不同客户或产品给予不同信用政策的原因;(2)说明前五名应收账款客户与发行人前五名客户是否匹配,存在差异的请说明原因;(3)说明应收账款的期后回款情况,超期应收账款的金额、占比及期后回款情况,付款人与客户是否一致,如不一致请说明原因;(4)请发行人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发行人应收账款的实际回收情况、账龄、客户的集中度,分析说明发行人的坏账准备计提政策是否审慎。请保荐机构和发信人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意华股份2014年至2017年1-6月应收账款账面余额分别为26,809.01万元、25,549.84万元、27,712.95万元、30,784.62万元。
多起官司索款
据意华股份2016版及2017版招股书显示,公司2013年至2017年涉及多起索款官司。
1、2015年9月15日,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出具(2014)东一法碣民二初字第267号《民事判决书》,针对“东莞市正德连接器有限公司作为原告,以被告东莞高迪电子元件有限公司、惠州同发宝微控科技有限公司、惠州同发宝电子有限公司和罗泳洪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构成违约为由,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84,256.00元及利息”事宜,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东莞高迪电子元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东莞市正德连接器有限公司货款284,256.00元及利息,驳回原告东莞市正德连接器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东莞市正德连接器有限公司在上诉期内针对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全体被上诉人(被告)共同支付(承担连带责任)上述货款及利息;截至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案件仍在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