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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高院发布10起涉野生动物犯罪典型案例(7)

江西高院发布10起涉野生动物犯罪典型案例(7)
2020-03-09 18:02:03 法制日报——法制网

【判决结果】

上犹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猎捕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虎纹蛙16只,其行为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决被告人何某某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典型意义】

虎纹蛙,俗称“田鸡”,是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任何人不得非法猎捕、杀害虎纹蛙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虎纹蛙及其制品,否则将会受到刑法的制裁。该案虽系小案,但从这些身边时常发生的小案例出发,更能警示人们不跨越“法律雷池”,让大家明白野生动物保护的边界不仅是“狮子”“老虎”等濒危动物,而生活中常见的一些野生动物也是需要保护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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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

【基本案情】

2018年4月,被告人刘某某分两次从广东省广州市邱某某(另案处理)处购得冰冻死体穿山甲三只,一只被刘某某加工给儿媳吃,一只被侦查机关查获,一只被刘某某给其连襟范某某炖中药吃。经鉴定,兴国县森林公安局在刘某某租用的车库内查获并扣押的一只疑似穿山甲检材为中华穿山甲,属于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2018年12月19日,刘某某亲属代为退缴被刘某某儿媳和范某某食用的两只穿山甲的购买价人民币9100元。刘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判决结果】

兴国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非法收购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中华穿山甲(死体),其行为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系初犯,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刘某某的犯罪事实和情节,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扣押在案的穿山甲死体一只,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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