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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高院发布10起涉野生动物犯罪典型案例(4)

江西高院发布10起涉野生动物犯罪典型案例(4)
2020-03-09 18:02:03 法制日报——法制网

【判决结果】

南城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佃某某明知鹰类野生动物属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但仍非法收购、出售,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及附表所列相应数量标准,非法收购、出售隼科(所有种)6只以上属“情节严重”。佃某某被抓获后能如实坦白全部罪行,主动退缴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悔罪表现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佃某某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退缴的人民币13700元非法所得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

收购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行为,将构成犯罪并将受到刑事处罚。同时通过本案的审判,也警醒广大社会公众,要保护好野生动物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本案中,法院在野生动物保护级别及量刑情节的认定方面,根据司法鉴定意见确定案涉野生动物的名称、保护级别,并对照司法解释标准,予以定罪量刑,对类案的审理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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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江某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野生动物、非法狩猎案

【基本案情】

2018年8月,被告人江某某购买电猫、电线,于2018年9月在其位于景德镇市浮梁县江村乡严台村的家中安装电猫,在其屋后的“麻猪垅”山场架设电线,从2018年9月10日起一周内,每天晚上8时许插上电源,进行狩猎,并将被猎捕的野生动物剥皮、肢解后,放置于其家中冰柜内。2018年10月31日,民警在江某某家中查获电猫1台、黑色塑料袋装动物肉体10袋。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该10袋动物肉体中,有黑麂1只,属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小麂1只、毛冠鹿2只,为江西省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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