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杭州的一位女员工因为不想下班后排练年会舞蹈,被辞退了。
原来,王女士是杭州一家健康管理公司门店的美容师。有一天在连续工作12小时后,王女士准备在晚上9点下班。可领导不让她走,理由是“公司马上开年会,需要排练舞蹈”。王女士身体太累,就没有听从领导的指令,直接回家了。
第二天,门店经理提出,她可以留在该门店,或调去其他门店,但不管去哪里,都要服从领导安排。经理还表示,“不准有怨言,不准在群里发言,不准有任何意见”。无奈之下,王女士选择辞职。没想到事后公司还发了一份辞退公告,公告中称其“顶撞领导”。
王女士的遭遇并非个案。现实中,有人仅仅因为与领导意见不合,就被领导吼叫“滚蛋”。
仅仅因为顶撞领导,就能成为企业辞退员工的理由吗?事情并非这样简单。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存在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或营私舞弊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情形的,用人单位才能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在实际工作中,员工与领导意见不合是常见现象。如果领导动辄拿着服从性测试的大棒,要求员工对自己言听计从,既不合法也不合理。
在王女士“顶撞领导”事件中,企业要求员工在下班时间排练舞蹈,本就违法了《劳动法》,并以此为由教训员工、给员工“穿小鞋”,更是在违法路上越走越远。
身为企业管理人员,在企业管理中要学会换位思考,多从劳动者角度考虑问题。而劳动者在遇到不公平待遇时,也要勇敢站出来,有理有据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来说一说,你在工作中有过“顶撞领导”被“穿小鞋”的经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