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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叶某某非法猎捕、出售珍贵野生动物案
【基本案情】
2019年3月17日,被告人叶某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赣州市大余县青龙镇双联村其家附近农田架设捕鸟网猎捕猫头鹰一只。3月19日,叶某某在大余县城农贸市场出售该猫头鹰时,被群众举报,民警到现场后将其抓获并缴获猫头鹰。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该猫头鹰的物种名称为领角鸮,属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案发后,民警将缴获的猫头鹰在丫山风景区内放生。
【判决结果】
大余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叶某某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猎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出售珍贵野生动物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叶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其猎捕的珍贵野生动物猫头鹰已被放生,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同时考虑其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判决被告人叶某某犯非法猎捕、出售珍贵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虽小,但意义重大。通过此案的审判,引导广大群众特别是农村、山区居民增强生态环境保护和公共卫生安全意识,树立健康饮食新风尚,坚决革除捕猎、买卖、食用野生动物的陋习,养成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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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陈某华、陈某峰、刘某某、谢某某非法狩猎案
【基本案情】
2019年4月16日上午,被告人陈某华、陈某峰、刘某某、谢某某相约一同去打鸟以供食用。当日中午,陈某华携带一支气枪、一个充气瓶、若干子弹,刘某某驾车载陈某华、陈某峰、谢某某沿公路到赣州市寻乌县留车镇飞龙村、大同村等地打鸟,由陈某华使用气枪猎杀鸟类,陈某峰、刘某某、谢某某负责将被猎杀的鸟捡回。当日下午17时许,陈某华、陈某峰、刘某某、谢某某在驾车返回途中被公安民警拦下,现场查获被猎杀的鸟类14只及作案工具。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5只雉类鸟、2只斑鸠类鸟、2只彩鹬类鸟属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