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结果】
寻乌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华、陈某峰、刘某某、谢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且是共同犯罪。对四被告人陈某华、陈某峰、刘某某、谢某某均以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典型意义】
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对于维护生态平衡,具有重要的意义。尽管法律明文规定禁止非法猎捕国家保护动物,仍然有人无视法律,贪图小利,非法猎捕。通过此类案件的审理,对打击和震慑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引导广大群众树立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平衡的正确价值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