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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高院发布10起涉野生动物犯罪典型案例(8)

江西高院发布10起涉野生动物犯罪典型案例(8)
2020-03-09 18:02:03 法制日报——法制网

【典型意义】

本案系收购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制品(死体)而触犯了法律导致犯罪。本案的审理将引导大众认识到,为了食用,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无论是活体还是制品(死体),都是触犯法律的行为。保护野生动物人人有责,每一个人都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不参与捕猎、交易、食用野生动物,就能有效阻断野生动物病毒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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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唐某某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案

【基本案情】

2019年9月12日,被告人唐某某在赣州市龙南县夹湖乡圩镇买菜时,以25元的价格购买了两只鸟类野生动物准备带回家供孙子食用。后唐某某携带两只鸟类野生动物乘坐班车回县城家中,途径全南县路段时被查获。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两只鸟类野生动物其中1只为白鹇,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另1只为夜鹭,为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判决结果】

全南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为食用的目的,非法收购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罪。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罚;能积极缴纳罚金,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唐某某犯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典型意义】

当前,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仍在一些地方广泛存在,不少人法制观念淡薄,认为野生动物有特殊功效,虽有法律明文禁止,也要反其道而行之,严重破坏了环境资源和生态平衡。由于长期以来的非法捕猎,越来越多的动物物种面临生存危机。本案的审判,在依法打击的同时,旨在教育民众要切实增强生态保护意识和法律意识,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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