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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高院发布10起涉野生动物犯罪典型案例(6)

江西高院发布10起涉野生动物犯罪典型案例(6)
2020-03-09 18:02:03 法制日报——法制网

被告人方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判决结果】

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方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猎捕属于濒危野生动物舟山眼镜蛇,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濒危野生动物罪。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且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所猎捕的1条活体王锦蛇被扣押后放生,可酌情从轻处罚。方某某到案后,检举揭发李某某的犯罪事实,并协助抓获李某某,属立功,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非法狩猎的行为发生在政府发布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之前,且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未达到20只以上,故一审认定的非法狩猎罪适用法律错误,二审于2020年2月25日作出判决:撤销一审对方某某犯非法狩猎罪部分的判决,以方某某犯非法猎捕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典型意义】

当前,全国各地特别是湖北武汉正遭受着新冠肺炎疫情的侵袭,此次疫情严重影响了我们正常的生产生活,也极大地威胁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更为乱捕、滥食野生动物再次敲响了警钟。该案的受理、宣判均在疫情期间,法院严格依法适用法律法规定罪量刑,体现了打击涉野生动物犯罪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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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何某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基本案情】

2019年4月18日,被告人何某某使用强光手电筒和网袋在其位于赣州市上犹县寺下镇龙潭村的稻田中捕获了16只野生田鸡。经群众举报,上犹县森林公安局民警于2019年4月19日前往何某某家中调查,当场查获何某某猎捕的上述田鸡及作案工具。经鉴定,何某某猎捕的16只野生田鸡均为虎纹蛙,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后办案民警依法将何某某猎捕的虎纹蛙进行野外放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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