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结果】
浮梁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江某某在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电猫猎捕3只江西省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其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在其非法狩猎期间,捕获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1只,情节严重,其行为又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野生动物罪,应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江某某于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予减轻处罚。判决:被告人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非法猎捕、杀害国家珍贵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告人位居山区,法律意识淡薄,为了食用,非法猎捕、杀害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应受到法律的惩处。由此案可以看出,保护野生动物资源,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除了依法打击犯罪外,必须进一步加强宣传教育力度,不漏死角,以切实提高全社会成员共同参与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05
被告人方某某非法猎捕濒危野生动物案
【基本案情】
2018年7月28日,九江市武宁县人民政府发布了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武宁县全域全年为禁猎区和禁猎期,公告禁猎有效期为5年。2017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方某某在罗坪镇漾都村洋田“梅垅水库”旁边的山场上架设13副蛇网诱捕野生蛇。2019年5月6日-22日,被告人方某某在自家鱼塘边、罗坪镇漾都村农科所水塘边等地共猎捕王锦蛇2条、乌梢蛇3条及舟山眼镜蛇2条。武宁县人民检察院以方某某犯非法狩猎罪、非法猎捕濒危野生动物罪,向武宁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人方某某犯非法猎捕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五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