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平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叶某某违反国家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规定,在鱼塘周围架设捕鸟网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黄爪隼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叶某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违法犯罪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判决:被告人叶某某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人民币16000元,上缴国库;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在市级公开发行的媒体上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
《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本案系在日常生活、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一起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刑事案件,被告人的主观目的虽不是为了食用或出售,但其架设鸟网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的损失,达到了刑事立案追诉的标准,应当受到刑事处罚。同时,被告人的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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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佃某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基本案情】
2019年4月16日,被告人佃某某以720元/斤的价格向曹某某(另案处理)收购6只鹰类野生动物,支付了12880元。后佃某某将其非法收购来的6只鹰类野生动物以790元至800元/斤的价格销售给他人(另案处理)。2019年4月29日,佃某某被抚州市南城县森林公安局抓获。经鉴定,佃某某非法收购、出售的6只鹰类野生动物均为蛇雕,属隼形目鹰科其他鹰类,属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佃某某退缴了违法所得款项13700元,并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