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与民事诉讼证据之间的联系
记者:在证据制度方面主要涉及哪些方面?请您具体谈一谈。
张卫平:我认为在证据制度方面主要涉及两个方面,分别是证据方法上的连接和证明制度上的连接。
▶首先是证据方法上的连接。
对此我从抚养权争议中子女的诉讼地位问题、关于高空抛物行为人的事实认定中公安机关的诉讼地位问题、电子证据应用方面的连接问题这三个角度谈一谈。
一是抚养权争议中子女的诉讼地位问题。民法典对关于抚养权纠纷案件中,已满8周岁子女的话语权作出规定,即关于谁应当拥有对该子女的抚养权,该子女的意见将作为裁判的根据。这里需要解决的问题是,该子女的陈述意见属于什么性质?该子女只是对哪一方拥有抚养权表达意见,其诉讼地位既不是证人,也非当事人,属于一种新类型的诉讼参与人,大类上可以归入“其他诉讼参与人”。此种情形下,子女的意见属于案件事实的范畴。
二是关于高空抛物行为人的事实认定中公安机关的诉讼地位问题。发生此类侵权事件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此时,公安机关在案件中应处于何种诉讼地位?公安机关的调查结论属于何种证据类型?公安机关的结论与鉴定意见最为接近。但鉴定意见的基本特征在于鉴定人利用专门知识对涉及专业知识的事实问题进行判断,公安机关的结论显然不符合这一基本特征。就公安机关的结论是国家专门机关对案件事实的判断结论而言,其更接近于书证。其基本特征类似于一种特殊书证——公证文书,属于公文书中的报道性公文书(公文制作机构就待证事实是否真实的判断)。基于公安机关这种结论的法律性质,在程序法上的处置原则是,在诉讼中一方对公安机关的认定文书的真实性提出质疑(无论是文书本身的真假,还是认定内容是否成立)时应当对其加以证明,按照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没有证据证明或不能证明时,推定公安机关的结论为真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