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将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即将“诞生”。
编纂民法典不是制定全新的民事法律,也不是简单的法律汇编,而是对现行的民事法律规范进行编订纂修,对已经不适应现实情况的规定进行修改完善,对经济社会生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作出有针对性的新规定,既保持民事法律制度的连续性、稳定性,又保持适度的前瞻性、开放性。
多一“典”不容易
民法典,就要来了,会影响每个人的生活。在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王利明看来,民法典“为民事活动提供各种基本准则,为交易活动确立基本的规则依据,为各种民事纠纷的预防和解决提供基本遵循”。称之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实至名归。
谈起民法典,它为什么不是叫“民法”而是叫“民法典”呢?
解答这个问题,首先要明白什么是“法典”?有学者表达过这样的观点,像《汉谟拉比法典》《狄奥多西法典》之类的古代法典,尽管名称中带有“法典”二字,但并不是真正的“法典”,其实质上是关于各科法律、命令甚至是权威学说的系统汇编。法典,是指18世纪以来对法律予以分科之后对某一法律学科进行系统编制而形成的有国家强制力的书面文件。“法典”要求,凡是纳入的规则,在组合和搭配上具有逻辑性、体系性。可见,能真正叫“典”并非易事。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符合“典”的要求,被视为近代法典范本之一。
那我国民法典是不是真正的“法典”?这要从“编纂”二字上找答案。编纂是在总结现行立法和司法经验的基础上,进行必要的制度完善、设计和创新。王利明形象地比喻:“编纂民法典是在已经支起来的房屋骨架上盖房屋。”编纂民法典,既要“编”又要“纂”。“编”就是要将现有的物权、合同等民事法律和制度进行系统整理、统合。对已制定的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等民事法律进行科学化、体系化的整理。“纂”就是要结合我国改革开放实践中出现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确立新的制度。例如,人格权编就是重新起草、编写的。这样看来,我国民法典具备“法典”特征,不愧于“法典”本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