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是信托独立性缺失造成的隔离功能丧失。家族信托之所以具有资产隔离功能,前提是受托人对信托财产进行独立管理,委托人和受益人均不得随意支配信托资产。然而在许家印案中,法院认定该信托缺乏应有的独立性和真实性质。许家印作为委托人疑似过度保留控制权,使得受托人沦为傀儡,信托财产实际仍由许氏家族掌控。
这种情况下,信托形式上的法律独立性被法院一举否定:信托资产被视为委托人实际可支配的个人资产,应当对其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法官强调,信托不能成为债务人的“避风港”,在恒大案中许家印借信托之名行自益之实。失去独立性的信托不再享有法律庇护,其财产与委托人固有财产无异,理应纳入清算范围。
最后是债权人保护优先的公共政策原则。香港作为普通法法域,历来重视在破产清盘程序中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在本案中,法院明确体现了一种价值取向:在涉及大规模债务危机时,保护债权人免受不诚实债务人侵害是一项优先的公共政策考量。信托制度固然有其合法目的和功能,但当其被滥用于逃避债务时,法院会倾向于突破信托的表层结构,以维护司法公正和商业信用。
这些法律实践反映出英美法系法院普遍认可的一点:防止法律形式被滥用于逃债,是维护公共利益的重要使命。香港法院正是基于破产法框架下保护债权人优先的公共政策,结合上述实质原则和反欺诈规则,裁定将信托项下财产纳入执行。这一裁决逻辑昭示:无论是公司还是信托,都不能成为债务人逃避责任的法律避风港。
“刺破公司面纱”与“信托击穿”
香港法院的本次判决之所以敢于突破信托的“法律防线”,不仅依托于信托法本身的原则,更体现出普通法体系在防止法律形式被滥用方面的一贯精神。
在顶级富豪的世界里,家族信托长久以来被视为财富的“诺亚方舟”和“最后防线”。它像一个结构精密的金融保险箱,理论上可以将个人资产与企业风险、债务纠纷彻底隔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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