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远洋捕捞”成为广受关注的网络热词。这一渔业领域的行业名词被一些媒体用作“违规异地趋利性执法”的代名词,在网络传播中逐渐固化,影响了远洋捕捞行业的形象,让从业者蒙尘。
“远洋捕捞”被误用的原因是浙江省人民检察院近期披露的一起“警察私自跨省带走企业家并索取财物”的违规执法案件。许多媒体在报道这起案件时,称其为“远洋捕捞”式执法。在这里,“远洋捕捞”特指违法违规异地抓捕民营企业家,查封、冻结甚至划转外地企业和个人财产的行为。这种行为侵害了民营企业家的合法权益,破坏了营商环境,也损害了法治建设。
使用“远洋捕捞”来比喻“违规异地趋利性执法”显然不恰当。将严重的违规执法行为简单称为“远洋捕捞”,不仅轻佻且不严肃,不利于公众对这类行为危害性的认识。此外,这种比喻也暗含着对远洋捕捞行业和从业者的不尊重。从事远洋渔业的渔民在历史上不仅是人类开拓精神的代表,也是国际贸易的促进者。即便在航海和捕捞技术发达的今天,他们仍需常年经受风吹日晒,忍受海上单调的生活,理应得到尊重和敬意。
这种比喻还把合法合规的经济活动与违法违规行为捆绑在一起。在网络上搜索“远洋捕捞”,看到的不是碧海波涛和鱼虾满舱,而是“‘远洋捕捞’被痛批”、“斩断‘远洋捕捞’式黑手”等话题。远洋捕捞是一项经过渔业主管部门批准、持有捕捞许可证并在公海或他国专属经济区进行的合法活动,严格遵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及相关规则。而“违规异地趋利性执法”则是明令禁止的行为,必须受到严惩。长此以往,这种文字上的“等同”会对远洋捕捞行业的形象造成不良影响。
远洋捕捞对国家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提供了大量渔业资源和就业机会,是不少渔民的生计来源。它拓展了人类对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满足了居民对水产品的需求。自1985年起,中国远洋渔业经历了近40年的艰苦奋斗,取得了显著成就。2023年,中国拥有170余家远洋渔业企业、2500余艘远洋作业渔船,年产水产品达232万吨,是我国优质蛋白的重要来源。我国远洋捕捞坚持科学资源评估、合理捕捞规划和可持续发展理念,与违规执法行为有着本质区别。近年来,我国发布了多项政策文件,推动远洋渔业高质量发展。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文字承载着传递道德、哲理和人文精神的责任。一个小小的比喻可能传递错误信息,影响人们的思想观念,因此必须谨慎对待。为了避免远洋捕捞被“污名化”,相关媒体和平台应停止使用这种比喻,相关部门也应积极引导公众加深对远洋捕捞行业的认识,确保这一有利于国计民生的行业不受恶劣行为的影响。
王丛虎是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研究员及公共管理学院教授。12月16日,国务院就“加快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进一步提升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进行了专题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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