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抓捕企业家牟利?“远洋捕捞”式执法现象突出,法学专家呼吁整治
10月14日,一场关于趋利性执法的防范与治理研讨会在北京召开。会议汇聚了法律学术和实务界的专家,旨在探讨趋利性执法的原因、危害及治理建议。
趋利性执法指的是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出于个人或部门利益追求而违背法律原则和公正原则的行为。具体表现为异地抓捕企业和个人以牟取利益,冻结或划转其财产;通过下达罚没收入考核指标导致过度执法;以及滥用职权随意罚款、查封,甚至威胁企业生存等。
与会法学专家建议,异地执法办案需要设置提级管辖和共同上级审批制度,并规范对民企高管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羁押措施的权限。国家层面应尽快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建立主官追责制度,遏制异地趋利性执法乱象。
趋利性执法问题在当前经济发展背景下受到广泛关注。9月底,中央政治局会议强调帮助企业度过难关,提出要规范涉企执法和监督行为。10月8日,国家发改委主任郑栅洁提到要坚决禁止违规异地执法、趋利性执法。同日,国务院总理李强主持的座谈会也强调制止此类问题。《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中也有相关规定。
现实案例显示,“远洋捕捞式执法”现象突出。个别司法机关和执法机关违法违规到异地对企业和个人财产进行查封、冻结甚至罚款,企业负责人被抓等情况时有发生。如杭州的社交电商吸引了许多外地执法机构前来执法。
研讨会上,北京华象律师事务所颜立东律师分享了多个典型案例。其中一个案例是杭州一家线上销售“瑶浴包”的公司,重庆某县公安机关以当地陈某某购买产品后称无效果为由立案,出动300余名警力将该公司一锅端,抓捕155人,涉案金额高达2亿元。该案存在擅自降低立案标准、缺少异地执法手续等问题。此外,还有北京一家小额贷款公司、广东一家保健品公司、收取收藏品鉴定费被定诈骗罪等案例,均涉及跨省办案和趋利性执法。
出于利益驱动,部分地区的执法机关在并不具有管辖权的情况下,违法违规异地抓捕、查封、冻结甚至划转外地民营企业财产和个人财产。这种做法被公众称为“远洋捕捞”。最近,“远洋捕捞”的话题再次引发广泛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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