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员工因与老板发生矛盾,被老板要求“滚”。该员工因此未去上班。随后,公司以旷工为由将其解雇,员工不服,诉至法院。
2012年4月1日,彭某进入上海某公司工作,担任综合管理部经理,双方签订的最后一期《劳动合同》期限从2016年9月1日至无固定期限。
2020年5月15日,公司在召开工作安排会时,彭某对上级的工作安排不满,并在会上顶撞上司,拒绝配合工作。会后,彭某向老板汇报情况,老板表示支持上司的安排,彭某再次拒绝配合并顶撞老板,导致语言冲突。老板并未使用侮辱性语言赶他走,但彭某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直至5月29日才返回公司。期间,公司多次联系彭某,但他拒接电话。
2020年6月9日,公司通过快递方式向彭某送达了《劳动合同解除函告》,称彭某因擅自离岗并旷工多日,决定对其作出自动离职处理。彭某辩称,5月15日与老板争执时,老板让他“滚”,即让他离开公司,因此他在家等待消息。5月29日,他与妻子到公司与老板面谈,老板表示当时说的是气话,让其回家等通知。此后,彭某未再上班。
彭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差额、未休年休假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休息日加班工资、车费报销等共计18.2万余元。仲裁裁决公司需支付部分款项,但彭某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对老板所说的“滚”的含义理解不同。结合5月29日的面谈内容,说明老板所说的是气话,并未明确告知彭某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在5月18日至5月28日期间,彭某应遵守公司劳动纪律,正常提供劳动。公司依据《考勤管理制度》认定彭某旷工3天以上,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彭某不服一审判决,继续上诉。二审法院审理认为,2020年5月15日至5月29日期间,公司并未明确要求彭某到岗,也未因彭某不到岗而采取任何措施。5月29日,彭某及其妻子到公司提出要上班,但老板让其回去等。这种情况下,彭某未提供劳动是由于公司指令不明,而非旷工。最终,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判令公司支付彭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5.98万元。
近日,上海市总工会公布了一起劳动纠纷案件。2020年5月15日,彭某与老板发生争执,老板让他“滚”。之后,彭某没有再去上班。6月9日,公司以擅自离岗并旷工多日为由,认定彭某自动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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