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19日23时许,周女士将电瓶车推至29层家中充电。次日凌晨4时许,周女士与其丈夫杨先生被大火惊醒,随即下楼逃离并拨打报警电话。居住在同楼层的桂女士等两人不幸因吸入大量浓烟身亡。经调查,火灾是由于电瓶车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周边可燃物导致。
2023年11月,周女士因犯失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事故发生后,遇难者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周女士和杨先生夫妇、物业公司及其江北分公司共同赔偿火灾损失共计172万余元。法庭上,杨先生坚称电瓶车系妻子周女士以个人名义购买并独自占有使用,自己从未使用过电瓶车,且火灾发生后迅速报警并通知了周边邻居,尽到了合理的注意和救助义务,不应承担事故责任。周女士则辩称火灾因电瓶车电气线路故障引发,且火灾发生时小区消防通道堵塞加剧了火势蔓延和损失,故电瓶车生产者、销售者及物业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自己因犯失火罪已被追究刑事责任,不应再承担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民事赔偿。物业公司及其江北分公司共同辩称,物业已切实履行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消防保障义务,火灾事故并非其过错造成,请求法院驳回遇难者家属诉求。
最终,法院认为周女士因违规将电瓶车推回家中充电而引发火灾,致使同楼层的桂女士因吸入浓烟不幸身亡,在本次事故中存在严重过错,因此应对桂女士的死亡后果承担主要赔偿责任。鉴于杨先生与周女士系夫妻关系,且涉案电瓶车系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并用于家庭,杨先生虽未直接参与充电行为,但其未能及时发现并排除车辆安全隐患,也未在周女士违规充电时予以制止,未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因此杨先生与周女士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物业江北分公司在火灾发生时,未能有效控制火情,且在消防安全管理、人员配备、设施维护等方面存在过错,对桂女士的死亡亦负有一定责任。因此,某物业江北分公司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物业公司则对其分公司的赔偿负补充责任。
电瓶车充电引发火灾,车主夫妇被判赔偿近百万元。事件发生在重庆市江北区,周女士与杨先生夫妻将电瓶车推回家中阳台充电,导致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造成同楼层的桂女士等两人因吸入大量浓烟不幸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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