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周女士辩称,火灾因电瓶车电气线路故障引发,且火灾发生时,小区消防通道堵塞加剧了火势蔓延和损失,故电瓶车生产者、销售者及物业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自己因犯失火罪已被追究刑事责任,不应再承担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民事赔偿。杨先生坚称,电瓶车系周女士以个人名义购买并独自占有使用,自己从未使用过电瓶车,且火灾发生后迅速报警并通知了周边邻居,尽到了合理的注意和救助义务,不应承担事故责任。
物业公司及其江北分公司共同辩称,物业已切实履行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消防保障义务,火灾事故并非其过错造成,请求驳回原告诉求。
承办法官表示,本案系一起因电瓶车充电导致火灾引发的生命权纠纷。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查明,周女士因过失导致火灾,并造成人员伤亡及他人经济损失9.7万余元,2023年11月因犯失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该判决已生效。火灾事故通报内容显示,火灾初期,负责该小区物业管理的某物业江北分公司,未能及时启动相关自动消防设施,导致火灾现场浓烟迅速蔓延至整层楼。
法官认为,周女士因违规将电瓶车推回家中充电而引发火灾,致使同楼层的桂女士因吸入浓烟不幸身亡,在本次事故中存在严重过错,因此应对桂女士的死亡后果承担主要赔偿责任。鉴于杨先生与周女士系夫妻关系,且涉案电瓶车系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并用于家庭,杨先生虽未直接参与充电行为,但其未能及时发现并排除车辆安全隐患,也未在周女士违规充电时予以制止,未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因此杨先生与周女士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电瓶车充电引发火灾,车主夫妇被判赔偿近百万元。事件发生在重庆市江北区,周女士与杨先生夫妻将电瓶车推回家中阳台充电,导致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造成同楼层的桂女士等两人因吸入大量浓烟不幸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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