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2日,媒体曝光了“内蒙古开鲁县蹊跷的增补承包费”事件,引发舆论关注。开鲁县政府随后发布多份通报,解释称公众关注的耕地收费问题,实为该县新增耕地高效利用试点方案中的一种处置方式——“完善合同、收取有偿使用费”。
事件中,开鲁县建华镇双胜村与承包方张某的纠纷,以及镇政府介入村集体与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纠纷,本质上是按照县里文件执行工作。然而,问题焦点在于,开鲁县对新增耕地采取的“完善合同、收取有偿使用费”处置方式是否合法。
根据现行法律,无论是村集体向承包方收取新增耕地有偿使用费,镇政府介入纠纷协助收费,还是开鲁县的处置方式,均缺乏法律依据。
首先,《农村土地承包法》及相关法规并未规定农村土地发包方可在承包期内,因承包方改良、开垦土地增加耕地而额外收取“有偿使用费”。法律明确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受侵犯,发包方收取新增耕地有偿使用费,构成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侵犯。
其次,《国务院关于推动内蒙古高质量发展奋力书写中国式现代化新篇章的意见》(国发〔2023〕16号)虽提及新增耕地确权登记颁证及高效利用试点,但未涉及任何收费问题,发包方不能据此收费。
再者,村民代表会议决议不能作为收取新增耕地有偿使用费的合理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均规定,村民代表会议不得侵犯承包人已合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擅自变更生效土地承包合同,且决议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因此,在无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以村民代表会议决议作为收费依据不成立。
关于建华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介入土地承包纠纷、阻止耕种问题,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只有在双方当事人请求下,方可参与土地承包纠纷调解。本案中,乡镇工作人员在无双方当事人请求的情况下介入,并强行阻止耕种,明显违反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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