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2日,媒体曝光了“内蒙古开鲁县蹊跷的增补承包费”事件,引发舆论关注。开鲁县政府随后发布多份通报,解释称公众关注的耕地收费问题,实为该县新增耕地高效利用试点方案中的一种处置方式——“完善合同、收取有偿使用费”。
事件中,开鲁县建华镇双胜村与承包方张某的纠纷,以及镇政府介入村集体与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纠纷,本质上是按照县里文件执行工作。然而,问题焦点在于,开鲁县对新增耕地采取的“完善合同、收取有偿使用费”处置方式是否合法。
根据现行法律,无论是村集体向承包方收取新增耕地有偿使用费,镇政府介入纠纷协助收费,还是开鲁县的处置方式,均缺乏法律依据。
首先,《农村土地承包法》及相关法规并未规定农村土地发包方可在承包期内,因承包方改良、开垦土地增加耕地而额外收取“有偿使用费”。法律明确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受侵犯,发包方收取新增耕地有偿使用费,构成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侵犯。
其次,《国务院关于推动内蒙古高质量发展奋力书写中国式现代化新篇章的意见》(国发〔2023〕16号)虽提及新增耕地确权登记颁证及高效利用试点,但未涉及任何收费问题,发包方不能据此收费。
再者,村民代表会议决议不能作为收取新增耕地有偿使用费的合理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均规定,村民代表会议不得侵犯承包人已合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擅自变更生效土地承包合同,且决议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因此,在无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以村民代表会议决议作为收费依据不成立。
关于建华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介入土地承包纠纷、阻止耕种问题,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只有在双方当事人请求下,方可参与土地承包纠纷调解。本案中,乡镇工作人员在无双方当事人请求的情况下介入,并强行阻止耕种,明显违反法律规定。
关于开鲁县“完善合同、收取有偿使用费”的处置方式,当地曾出台《开鲁县促进农村牧区新增耕地高效利用指导方案》。若该方案为内部文件,不应对外实施;若为规范性文件,未经公布则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目前信息显示该方案未公开发布,故无论性质如何,均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且该处置方式在无上位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违反依法行政原则,其本身即违法。
通报提及依据《民法典》第533条“情势变更”条款,对较大规模新增耕地地块,协商变更合同或寻求司法途径解除合同、收回管理,同样缺乏法律依据。因承包方通过改良土地新增耕地,并非《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所指的“合同成立后,合同基础条件发生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情势变更情形不存在,无法据此要求承包户协商。
总结而言,开鲁县在新增耕地高效利用试点方案中采取“完善合同、收取有偿使用费”的处置方式,缺乏法律依据。收费行为不仅无助于实现新增耕地高效利用目标,反而应遵循《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法律框架,维护土地承包关系中各方合法权益,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调动各方积极因素,运用科技、经济等手段,以促进新增耕地的高效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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