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鲁县“完善合同、收取有偿使用费”的处置方式,当地曾出台《开鲁县促进农村牧区新增耕地高效利用指导方案》。若该方案为内部文件,不应对外实施;若为规范性文件,未经公布则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目前信息显示该方案未公开发布,故无论性质如何,均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且该处置方式在无上位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违反依法行政原则,其本身即违法。
通报提及依据《民法典》第533条“情势变更”条款,对较大规模新增耕地地块,协商变更合同或寻求司法途径解除合同、收回管理,同样缺乏法律依据。因承包方通过改良土地新增耕地,并非《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所指的“合同成立后,合同基础条件发生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情势变更情形不存在,无法据此要求承包户协商。
总结而言,开鲁县在新增耕地高效利用试点方案中采取“完善合同、收取有偿使用费”的处置方式,缺乏法律依据。收费行为不仅无助于实现新增耕地高效利用目标,反而应遵循《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法律框架,维护土地承包关系中各方合法权益,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调动各方积极因素,运用科技、经济等手段,以促进新增耕地的高效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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