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三)项,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四)项,第十一条第一、二、四款,第十三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北京众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702元,由原告北京众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9月28日,新丽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家工商总局核准,企业名称变更为新丽传媒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2月25日,新丽传媒有限责任公司经国家工商总局核准,企业名称变更为新丽传媒集团有限公司。
2018年10月20日,乔方出具授权书,被授权人为众得公司,授权内容为:一、授权人是音乐作品《牡丹之歌》、《爱我中华》……《一条大河》的歌词文字作品的权利人,享有全部歌词文字作品著作权之财产权利,授权人亦是本条全部音乐作品(合作作品)著作权共有权之财产权利人。二、授权人将第一条所述全部歌词文字作品的著作权财产权利之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表演权、复制权以独占排他的方式不可撤销的授予被授权人。授权期限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至2021年12月31日,授权地域是中国(含港澳台)。三、授权人将第一条所述全部音乐作品(合作作品)著作权共有权之财产权利之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表演权、复制权以独占排他的方式不可撤销的授予被授权人。授权期限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至2021年12月31日,授权地域是中国(含港澳台)。四、被授权人有权进行转授权,亦有权对侵权进行维权并获得经济赔偿。被授权人有权就本授权书签订前的侵权行为进行维权,并获得相应的经济赔偿。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第一,众得公司是否对音乐作品《牡丹之歌》享有改编权;第二,众得公司是否有权提起本案诉讼;第三,众得公司关于四被上诉人侵害涉案作品《牡丹之歌》改编权的主张是否成立;第四,众得公司关于赔偿数额的主张是否成立。
8月15日晚,德云社尚筱菊晒照宣布自己正式成为爸爸:“8月14号 迎来我生命中最重要的人 我儿子 七斤三两 母子平安。”并配上了儿子的照片,照片中的小朋友十分可爱,新晋爸爸尚筱菊在一旁慈爱的望着孩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