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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五环之歌不侵权 岳云鹏本名曝光:岳龙刚(4)

法院:五环之歌不侵权 岳云鹏本名曝光:岳龙刚(4)
2019-10-15 08:44:30 北京晚报

五环之歌不侵权

五环之歌不侵权

其次,从两者的内容和主题看。作为电影《红牡丹》主题曲的《牡丹之歌》,从牡丹历尽贫寒、把美丽带给人间着笔,通过对牡丹壮美形象的描写,表达了对于“国花”牡丹的喜爱与赞誉,而《五环之歌》则通过对北京城市道路状况的戏谑性描述,表达了对于北京交通拥堵现象的无奈与感叹,两首歌的歌词的核心内容和表达主题并不相同。

再次,从两者的具体表达方式看。《五环之歌》中岳云鹏演唱的部分与《牡丹之歌》的前三分之一部分相对应,众得公司主张该部分内容为歌曲《牡丹之歌》的高潮部分、具有高识别性,但经比对,两首歌对应部分的歌词中仅有“啊”字这一不具有独创性的语气助词相同,除此之外,《五环之歌》的歌词中并未使用或借鉴《牡丹之歌》歌词中具有独创性特征的基本表达,且为配合歌曲的整体风格,《五环之歌》的歌词中还加入了说唱元素,故可以认定涉案《五环之歌》的歌词已脱离歌曲《牡丹之歌》的歌词,形成了独立的一种新的表达。

最后,从整体角度上看,两首歌曲的创作背景及歌词部分所体现的风格与表达的情感也存在差异。

通过以上分析,即便涉案《五环之歌》的灵感和素材来源于《牡丹之歌》,并使用了与歌曲《牡丹之歌》中对应部分的曲谱,容易使人在听到这首歌时联想到《牡丹之歌》,但本案并不涉及对《牡丹之歌》曲谱使用行为的认定,仅就歌词部分而言,涉案《五环之歌》的歌词不构成对歌曲《牡丹之歌》歌词的改编。故可以认定,岳龙刚创作并演唱涉案《五环之歌》的行为,并不构成众得公司对歌曲《牡丹之歌》词作品享有的改编权的侵害。有鉴于此,众得公司所提出岳龙刚、万达公司、新丽公司、金狐公司在电影《煎饼侠》推广曲MV和电影中作为背景音乐使用涉案《五环之歌》的行为构成侵权的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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