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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五环之歌不侵权 岳云鹏本名曝光:岳龙刚(2)

法院:五环之歌不侵权 岳云鹏本名曝光:岳龙刚(2)
2019-10-15 08:44:30 北京晚报

本案中,根据众得公司、万达公司、新丽公司、金狐公司、岳龙刚提交的有关证据及所反映的歌曲创作过程,涉案音乐作品《牡丹之歌》的词作者为乔羽,曲作者为唐诃、吕远,该歌曲系为电影《红牡丹》而创作,先由乔羽创作出歌词,后经唐诃、吕远四易其稿,完成曲谱的创作,双方对上述事实均表示认可。据此可以认定,作为词作者的乔羽与作为曲作者的唐诃、吕远具备共同创作该歌曲的意图和行为,故歌曲《牡丹之歌》为合作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

五环之歌不侵权

五环之歌不侵权

其次,著作权法规定的合作作品,分为可分割的合作作品和不可分割的合作作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

本案众得公司主张歌曲《牡丹之歌》是一个完整的合作作品,词曲不可分割,其有权就该歌曲整体的改编权主张权利;万达公司、新丽公司、金狐公司、岳龙刚则主张该歌曲属于可分割的合作作品,众得公司对该歌曲的曲作品不享有著作权利,仅有权对词作品主张权利。对此一审法院认为,歌曲《牡丹之歌》系为电影《红牡丹》而创作的合作作品,合作作者之间理应具有共同创作的意图,在案证据并不能证明词曲作者之间就该歌曲存在不可以分割使用的约定,且该歌曲的歌词与曲谱在创作方式与表现形式上可予明确区分、合作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使用,本案众得公司从词作者处获得授权的事实亦可予印证,由此可以认定,歌曲《牡丹之歌》为可分割的合作作品,在不损害作品完整性的前提下,曲作者唐诃、吕远就该歌曲的曲谱享有著作权,词作者乔羽就歌词部分亦享有著作权。现众得公司基于乔羽、乔方的授权,取得了《牡丹之歌》词作品包括改编权在内的有关著作财产权利的专有权及就侵权行为进行维权的权利,故众得公司有权提起本案诉讼,一审法院亦将以其享有的权利基础对被诉行为进行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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