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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比特币具财产属性受法律保护 深圳仲裁填补司法判例空白(5)

确认比特币具财产属性受法律保护 深圳仲裁填补司法判例空白(5)
2018-11-05 06:25:00 法制日报

据此,按照上述转让协议的规定,仲裁庭认为,A和B作为守约方,有权选择要求作为违约方的C承担赔偿损失或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

仲裁庭发现,如果C诚信履约,其支付股权转让款人民币25万元的履行期限已经届满。因此,对A要求“变更其持有的X公司5%股权至被申请人名下,被申请人支付股权转让款人民币25万元”的仲裁请求,仲裁庭予以支持。

A的请求满足了,B的请求则有些棘手。因为,B认为,法无禁止即自由,有关比特币数字资产属于法律保护的范围,C明确表示无法返还B交给其管理的数字资产,所以C应赔偿财产损失。由于比特币市场通用计价方式和惯例是用美元计价,C应返还相应价值的美元。

C对此不能认同。C提出,虚拟货币没有合法的定价方式和交易场所,因此其价值或价格是无法衡量的,B的主张既无双方约定也无作价依据,不合法也不合理。

仲裁庭则指出,从上述股权转让合同中来看,比特币具有财产属性,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和控制,具有经济价值,能够给当事人带来经济方面的利益,这是各方当事人一致的意思表示,为各方当事人所认可。该意思表示和认可并不违背法律规定,仲裁庭对此应予认可。

民法总则第5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的原则。

C自愿与A和B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承诺向B归还具有财产属性的比特币等,就应当诚实不欺、信守不怠。而C不仅未按约履行构成违约,还在违约后以比特币交易非法故其价值或价格无法衡量作为其不应承担违约责任的抗辩理由,显然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故对其不履行《股权转让协议》义务给B造成的财产损失,应裁决其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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