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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比特币具财产属性受法律保护 深圳仲裁填补司法判例空白(2)

确认比特币具财产属性受法律保护 深圳仲裁填补司法判例空白(2)
2018-11-05 06:25:00 法制日报

某合伙企业A将自己名下持有的X公司的5%股份转给了某人C,股权转让款为55万元。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其中25万元由C支付给A。

一同参与签订协议的还有某人B,其所扮演的角色是:B委托C对比特币等资产进行理财,基于该部分资产产生的部分收益,在C将合同约定的BTC、BCH和BCD如期如数归还B后,B同意代替C向A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30万元。

然而,这份协议在履行中很快就出现了问题。C并未依约返还BTC、BCH和BCD,也没有依约支付股权转让款。

由此,A和B向深圳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变更A持有X公司的5%股份到C名下,C同时向第一申请人支付股权款人民币25万元;C向B赔偿20.13个BTC、50个BCH、12.66个BCD资产损失,共计493,158.40美元和利息(从申请仲裁之日起按照同期中国银行美元利率计算,直至返还之日止);C支付B违约金10万元。

对于自己未按照合同约定归还比特币等数字资产和支付股权款,构成违约的事实,C并不否认。但是C对于合同本身的有效性提出了质疑,理由是C之前与A和B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是违法的,因此也是无效的。

C拿出了令人无法辩驳的官方文件,这就是2017年中国人民银行等7部门发布的《公告》。其中规定:代币发行(ICO)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

该文件力图证明一个事实:无论数字货币是否为合法,数字货币的流通和交付为非法行为。

由此,这一案件所涉合同中的“转让价款的支付及安排”,也就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同时,因为该条款系合同的核心条款,因此合同构成整体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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