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还认为,自己虽然没有按照约定向B交付比特币等数字资产,并非自己的单方过错,因为数字货币本身就是无法交易和流通的;而且,数字货币所有权为X公司所有,并不属于C。对于这两点,无论是A还是B,在签订上述股权转让合同的时候都是明知的。所以,未交付比特币的责任根本不在自己身上,不应该就此承担违约责任。
比特币可否交付
这一看似言之凿凿的说法,却没有得到仲裁庭的支持。
在仲裁庭看来,根据《公告》,比特币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但是,并无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当事人持有比特币或者私人间进行比特币交易。《公告》的意图主要在于提醒社会公众注意有关投资风险。
仲裁庭认为,上述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的是两个自然人之间的比特币归还义务,不属于《公告》中规定的代币发行(ICO)融资活动(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更不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
合同有各方当事人的签署,可见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由此,仲裁庭认定股权转让协议对签约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应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私人间订立的比特币归还契约并未违反法律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不应认定为无效。中国法律法规并未禁止私人持有及合法流转比特币。”仲裁庭说。
仲裁庭同时指出,比特币不是法定货币,并不妨碍其作为财产而受到法律保护。比特币具有财产属性,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和控制,具有经济价值,能够给当事人带来经济方面的利益。“这是当事人一致的意思表示,并不违背法律规定,仲裁庭对此予以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