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注意的是,在财产损失金额估算所参考的公开信息上,这一案件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也存在着分歧。申请人B提供的是okcoin.com公布的收盘价,被申请人C则认为,该网站未在中国办理备案许可,是非法运营网站;未有证据显示,该网站能合法顺利完成比特币交易等。
仲裁庭再次强调,我国未有法律法规规定比特币等的持有或交易为非法,且该网站是否在中国办理备案许可、是否能顺利完成比特币、比特币现金等交易并不影响仲裁庭参考其公开的数据信息对案涉财产损失赔偿额进行估算。
对于比特币利息的认定,仲裁庭也给出了自己的看法:所谓利息,一般是指货币持有者(债权人)因贷出货币或货币资本而从借款人(债务人)手中获得的报酬或孳息。而比特币、比特币现金和比特币钻石并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的货币,故不存在案涉比特币、比特币现金和比特币钻石对应的利息。
若B主张的是比特币、比特币现金和比特币钻石等财产等值金钱的利息,因财产赔偿金额在裁决作出之日方才确定,不存在应付利息之说。所以,仲裁庭对B主张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
交易契约有效
对于这一裁决是否得当,中国政法大学资本金融研究院教授、副院长武长海告诉《法制日报》记者,上述裁决很正确。首先,比特币的交易虽然不受国家强制性法律支持,但也没有说是违法,民法通常是支持其交易价值的,这也相当于认可了其财产性质。例如游戏币,在多个法院判决中,支持其财产价值。
第二,既然通过合同约定了还款,即使以比特币及其交易收益为标的,根据意思自治原则,从合同法的角度,当然应当支持。反之,如果比特币的交易是为了洗钱和违法犯罪活动,当然另当别论。
“在法学理论中,财产与货币并非等同的概念,货币更多的受制于国家监管,而财产的流转应当遵循意思自治和合同自由原则。”齐爱民说。他指出,深圳的仲裁裁决很好地厘清了二者的关系,并本着合同自由的理念肯定了比特币交易契约的有效性,对于比特币正常流通,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作为一种新兴事物,比特币对现有货币体系的挑战并不能否定其作为一种财产的正当存在,我们应当秉持自由、诚信的民法精神,妥善处理法律制度与民事活动间的关系,“使制度成为公民权益的保护伞,而非绊脚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