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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因3万元罐头获刑 32年后最高法改判无罪

2018-07-17 13:40:27  新京报    参与评论()人

但耿万喜认为:“我没骗钱,只是想用国有单位的钱做生意,是一种经营之道。”他想不通,3万块钱里自己一分钱都没摸到,怎么就成了诈骗犯?

上诉后,耿万喜并没得到他想要的结果。1986年11月24日,盐城中院做出终审裁定:“事实清楚,经审无讹”,维持原判。

在陈乃柏看来,耿案由滨海检察院侦查,程序上有问题。依据1979年刑事诉讼法及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诈骗案应由公安机关负责侦查,而非检察机关。

对此,出庭检察员在再审开庭时表示,因本案涉及集体企业工作人员和集体财产流失,检察机关根据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贪污罪、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罪、渎职罪以及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自己直接受理的其他案件,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和决定是否提起公诉”的规定,对本案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并无不当。

1987年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显示,1986年初,针对过去两年经济犯罪猖獗的状况,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机关要把打击经济犯罪作为主要任务,“争取用一年左右的时间把经济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压下去”。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阮齐林认为,耿万喜案在事实认定上没有太大问题,“他主观上是有错误的”。而结合80年代中期严打经济犯罪的背景,被判诈骗罪可能问题不大。“但是按照现在的标准,肯定定不了诈骗。”阮齐林说。

一份申诉驳回通知书送了24年

从1987年初起,耿万喜在位于盐城大丰县的江苏省第二劳改支队度过了4年多。他每半年给盐城市和江苏省的法院、检察院、政法委寄一次申诉材料,包括最高法都寄过,“但一直没有收到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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