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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刷工高处跌落致残,谁应承担赔偿责任?(2)

在严某甲看来,仅仅认定严某乙承担雇主责任,未判定张某、陈某承担连带责任,感觉公平正义“打了折扣”。因不服一审判决,严某甲申请再审,法院于2022年11月17日驳回再审申请。严某甲于是向延庆区检察院申请监督。

工程被层层转包、分包

严某甲与严某乙之间的雇佣关系成立吗?张某、陈某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受理案件后,延庆区检察院就上述问题展开调查,发现原审法院认定严某甲与严某乙之间成立雇佣关系有一个重要书证,内容为“今收到银行内墙装修清包工,299平方米×18元,注每平方米18元。5382元”。落款日期为2021年1月28日,有严某乙的签字。

“5382元是张某在2021年初以现金方式支付给严某乙的,但这张‘证明’其实是2021年5月‘倒签’的。”延庆区检察院检察官李艳霞告诉记者,此证明存在三点不合理之处:一是严某乙多次在张某承包的不同工程中干活,结算工资时从未写过收据;二是工程款已结算,几个月内并无纠纷,补签显得突兀;三是严某甲曾于2021年4月20日提起诉讼,但因未预交诉讼费,法院按原告撤诉处理,此证明专门强调“清包”二字,不排除是专门针对诉讼而做准备。

在询问严某乙时,检察官发现他的文化水平基本限于会写自己的名字,并不清楚签署的这张证明代表着什么。而陈某也证实,施工现场的安全和质量由她和张某负责。检察机关认为,严某甲与严某乙之间成立雇佣关系尚缺乏充分证据。

检察机关还发现,某建筑集团为该工程承包人,该集团在取得工程承包权后,又与某装饰工程中心签订合同,合同中乙方负责人处签字为“老陈”,但老陈既非某装饰工程中心法定代表人也非员工。取得实际施工权后,老陈将工程转包给了陈某,陈某又将部分工程分包给了张某,张某将锅炉房粉刷的工程给了严某乙来做。除某建筑集团外,其他人均不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据了解,整体工程涵盖多项内容,粉刷只是众多项目之一,而其他项目也均被层层转包、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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