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是一家运输公司的员工,与公司签订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工作中,高某向公司提交了一份诊断结论为“忧郁症”、建议休息三个月的诊断书,申请休假三个月,公司同意了他的病假申请,并向其支付了病假期间工资。后经查询,公司认为高某提供的“诊断书”是伪造的,于是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与他的劳动合同。高某诉至法院请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经法院向医院调查,确认高某的忧郁症诊断书系伪造,最终认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无需向高某支付赔偿金。
在北京丰台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就职于某房地产公司的王女士在《应聘简历》《入职登记表》中填写的学历、简历都是假的。比如她称自己“2010年9月至2014年7月本科就读于北京某大学”,而实际上她是专科起点,后来通过成人高等教育获得本科学历;她填写自己曾任“财务主管”,而实际只是“经理助理”。最后法院认定公司解除与其劳动合同合法,无需支付补偿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法官刘钟泽:诚实守信不光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构成,也是我们劳动领域非常重要的准则,在劳动合同法第三条就明确规定了诚实守信原则在劳动合同领域的重要地位。
(总台央视记者 冀成海 王帅 石熠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