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女士同事:有可能会有那种客户突然提出的需求,说让我们加班完成,但是不会像这种一直连续地,每天都七八十张,基本上就是一两天的事。一两天完成了之后就基本上恢复平常的工作量了。
经法院调查,这家科技公司提交的考核表备注显示,季度总素材完成量在2400稿以上,评分即达到满分5分。按照该标准,每人每个工作日的任务量约为40张。在出庭作证时,沈女士的两名同事也表示,公司突然大幅度增加工作量,就是要逼迫他们离职。
沈女士同事:那个时候公司和我们商议过要求裁员,但是想让我们自己提出离职,当时我们没有同意。后来一个多月,就突然给我们加了很多很多工作量,想要逼我们走。
沈女士同事:每天70张,就一直在这么刁难,但是这个工作量根本完不成。
两位同事表示,在沈女士因拒绝不合理的工作量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工作量很快就恢复了正常。
沈女士同事:沈女士离职之后吧,很快我们这个工作量就没有了,基本上就恢复到每天的30张或者40张左右了。
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赔偿员工6.3万元
在沈女士被开除后,剩下两位同事的工作量虽然很快恢复了正常,但不久,两人也以协商补偿的形式被迫办理了离职手续。对于沈女士一案,法院又会怎么认定、如何判决呢?
法官介绍,对于用人单位增加工作量、需要员工加班这样的事情,《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