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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民办学校签自律公约 挖墙脚赔对方学校30万/人(3)

同时,翁会长回应了公约如何执行的疑问。民办教育协会是教育局的分管单位,教育局属负责监督,具体执行由民办教育协会负责。签署公约后,若发现签署学校的老师在合同期内被挖,双方学校就需要交涉,挖走老师的学校需赔偿原来校方损失费30万。翁会长认为,若到法院起诉,该公约具有法律约束力,可作为起诉依据,申请赔偿。

焦点1

公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北京慕公律师事务所主任刘昌松认为,这个公约因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劳动合同法)而不具有法律效力。《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即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所以不需要获得之前学校的同意,也无需承担违约金等责任,只是不能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而已。其中,也不排除一些特殊情况,比如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支付了高额的培训费用,可在合同中约定一定的服务期,服务期未满而跳槽才需要支付相应折合的培训费作为违约金。

刘昌松称,温州市民办教育协会归温州市教育局主管,因此温州教育局应当主动进行干预,不能让这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公约”在该地区盛行。若称该公约为道德公约,这一辩解也不能成立,道德规范应靠道德谴责和舆论压力让其遵守,“招聘其他学校一名合同期内的教师,要承担30万元巨额赔偿的责任,怎么是道德规范呢。”

刘昌松表示,该公约以对教育机构巨额惩罚的机制,来严重约束教师的合理流动,这样的约定是严重违反国家法律的,因而是无效的。

焦点2

是否阻碍师资合理流动?

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储朝晖根据颁布的公约内容分析,此举是否阻碍教育资源的流动,关键还要看这项规定在颁布后的效果。如果当地确有恶性竞争,而该公约的签署,使得参与的学校都能够有效促进教师的良性流动,说明这种地方性的尝试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作为道德约束的方式,未尝不可。但如果在实施过程中,限制了人的创造性和积极性的发挥,则应该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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