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损害分类
根据损害严重程度,分为以下三类情形:
(一)一般残疾。因接种长春长生公司狂犬病问题疫苗造成关联损害,导致轻度、中度残疾,需要长期医疗、护理、康复的。
(二)重度残疾或瘫痪。因接种长春长生公司狂犬病问题疫苗造成关联损害,导致重度、极重度残疾,需要长期医疗、护理、康复的。
(三)死亡。因预防接种长春长生公司狂犬病问题疫苗造成关联损害,导致死亡的。
二、损害关联性认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损害与接种长春长生公司狂犬病问题疫苗具有关联性。
(一)接种长春长生公司狂犬病问题疫苗后1年内,产生已知具有相关性的不良反应或损害症状、体征,进而导致残疾、瘫痪或死亡的。
(二)接种长春长生公司狂犬病问题疫苗后1年内,发生残疾、瘫痪或死亡,排除其他明确原因的。
三、损害认定标准
(一)一般残疾。基本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或能部分实现日常生活活动,并具备下列状况之一:
1.脊柱强(僵)直;
2.双足失去功能;
3.一肢功能中度障碍或二肢功能轻度障碍;
4.一肢功能重度障碍或二肢功能中度障碍;
5.类似上述的其他功能障碍。
(二)重度残疾或瘫痪。基本上不能或完全不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并具备下列状况之一:
1.偏瘫或截瘫,肢体保留少许功能(不能独立行走);
2.二肢功能重度障碍或三肢功能中度障碍;
3.四肢瘫:四肢运动功能重度丧失;
4.截瘫:双下肢运动功能完全丧失;
5.偏瘫:一侧肢体运动功能完全丧失;
6.双上肢功能极重度障碍或三肢功能重度障碍;
7.意识消失;
8.采用专门设施维持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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