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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美国滥诉的法与理(5)

应对美国滥诉的法与理(5)
2020-04-30 14:31:02 光明网

第四,中国对美国没有实施国际不法行为。 中国与美国之间并没有关于公共卫生和突发事件方面的双边条约,没有此方面双边义务。尽管中美均为世卫组织成员国,根据2005年《国际卫生条例》第6条和第11条的规定,缔约国只是负有向世卫组织通报的义务,缔约国之间彼此并无通报义务。事实上,中国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共发现27例不明原因肺炎病例,31日当天向世卫组织中国办事处通报了该情况;1月3日正式向世卫组织、相关国家进行通报;1月7日实验室确认为新冠病毒,并获得全基因组序列,1月12日中国公布和分享新冠病毒基因序列。这些工作得到了世卫组织的高度赞扬,认为中国充分及时有效地履行了条例规定的义务。

第五,中国防疫行为与他国损失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根据《条款》第36条的规定,在受害国的损失和责任国的不法行为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考察中国对世卫组织和其他国家的疫情通报可以发现,美国等国家最早获知中国的疫情信息,并一直获得持续的更新信息,完全有机会采取有效措施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的蔓延。然而由于这些国家没有及时采取有力措施加强防控,导致了近期疫情的暴发。因此,中国防疫行为与他国疫情损害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我国依法理性对待这些诉讼的方法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不管是根据美国国内法,还是国际法,中国对美国的疫情流行都不应承担责任。因为这些诉讼所主张的管辖豁免例外都不成立,中国的抗疫行动也没有违反《国际卫生条例》的规定,与美国的疫情暴发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任何一个理性公正的裁判者,只要基于以上任何一条,都不会得出中国应该对美国的新冠肺炎疫情流行承担责任的结论。正如美国国务院前国际法顾问基梅纳·凯特纳教授所言:“任何对外国主权豁免法有点实际工作知识的专业人士,只要看一眼这些诉讼的标题,就会立即发现美国法院没有管辖权基础。这不禁令人怀疑,究竟是代理律师根本不知道有关判例,还是有其他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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